信息来源: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12-08 编辑:网站管理员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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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的落实,根据《托里县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年度工作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验收对象
各乡(镇)场。
二、考核验收内容
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组织体系与责任落实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河道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考核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验收方法
(一)实施主体
考核验收在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验收形式
1.考核验收采取乡(镇)场自核自验与县河长办组织考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2.考核验收对乡(镇)场全面核查,采取听汇报、阅资料、看现场的方式。
(三)评分办法
1.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验收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1。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一票否决,定为不合格:
(1)2017年9月底前,乡(镇)场未按要求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2017年9月底前,乡(镇)场未全面建成河长制管理体系。
四、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2017年10月10前各乡(镇)场完成自核自验,并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自核自验报告上报县河长办;2017年10月25日县河长办组织开展考核验收。
五、考核验收结果的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县年终绩效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抄送县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及县政府等有关部门。
(三)考核结果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县级总河长会议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河长制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进行约谈、并责成限期整改。
六、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场在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场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