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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的发放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16    编辑:Admin    点击: 次

生育证的发放
1、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提交《生育服务证》办理有关材料后要认真把关核实并盖章。
2、乡镇计生办收到申请人提交《生育服务证》有关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有效的,应当场发证并登记造册,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发证的,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送证上门,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证上门。领证人员名单应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县人口计生委收到申请人提交再生育有关材料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1)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书面材料欠缺的,限期补齐,再行审批;
(3)对审批合格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责任人意见,告知乡镇的同时发给生育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计划生育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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